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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事局《關于公布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舉措的通知》(2018年)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關于公布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舉措的通知

海政法〔2018〕5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進一步推進“減證便民”工作,現公布海事政務辦理“減時間、減層級、減材料”三方面六項舉措,內容如下:

一、調整部分事項辦結時限

(一)將“船員服務簿簽發”審批時間由7個工作日調整為5個工作日;

(二)將“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的審批時間由20個工作日調整為15個工作日。

二、調整部分事項審批層級

(三)將“船舶國籍證書核發”審批層級由“初審、復審、審批”三級調整為“初審、復審”兩級。

調整后的“船舶國籍證書核發”業務流程為:

1.受理

受理人收到申請后,對申請事項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及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   

通過審查,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受理通知書》,登記受理工作臺賬。

受理人受理后,填寫《船舶登記審批單》,并在“申請”欄備注中簽署意見,注明受理日期,將《船舶登記審批單》和申請材料移交初審人員;也可以使用船舶登記系統填寫《船舶登記審批單》并交初審人員。

2.初審

初審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初審人員審查后,應當在《船舶登記審批單》上填寫包括是否符合發證條件、是否同意發證、擬簽發證書有效期等內容的初審意見,簽名并注明日期,提交復審人員。初審意見為不予發證的,需說明理由。

3.復審

復審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復審人員審查后,應當填寫是否同意發證的意見,與初審意見不一致的,需說明理由。簽名并注明日期,將相關材料退回初審人員。

4.辦理結果與告知

復審人同意發證的,初審人制作或交專門人員制作《(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經校對后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復審人不同意發證的,初審人根據審批意見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初審人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或《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連同申請材料一并交給受理人員。

同意發證的,受理人應當通知申請人領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不同意發證的,受理人應當通知申請人領取《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受理人應當將文書發放情況進行登記。

5.歸檔

許可事項辦理完畢后,受理人應當按照《船舶登記工作規程》將申請材料、受理文書、證書復印件和《船舶登記審批單》等材料進行整理后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

三、調整部分事項申請材料

(四)刪除《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中的“3.《(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及其復印件”,申請材料由4項調整為3項:   

1.《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

2.《船上油污應急計劃》文本(一式三份);

3.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

(五)刪除《船上海洋污染應急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中的“3.《(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及其復印件;4.《(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或《(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及其復印件”,申請材料由5項調整為3項:

1.《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

2.《船上海洋污染應急計劃》文本(一式三份);

3.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

(六)刪除《程序與布置手冊》簽注申請材料中的“3.《(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或《(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及其復印件”,申請材料由4項調整為3項:

1.《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

2.《程序與布置手冊》(一式兩份);

3.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

        上述事項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請各單位及時做好文件更新、公開、宣傳等相關工作,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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