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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事局《關于開展國內船舶救生設備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201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開展國內船舶救生設備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

海船檢函 ( 2019 )   54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檢驗機構 、地方海事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 長江航務管理局, 中國船級社 , 各直屬海事局:

近年來,在船舶檢驗質量監督檢查和海事現場監管中,發現 部分國內船舶的救生設備存在配備數量不足,維護保養不到位, 安全性能差,假冒偽劣多等突出問題。為加強隱患治理,著力解決船舶救生設備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經研究,決定開展國內船 舶救生設備專項檢查活動。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安全生產重要思想,牢固樹立“生命 至上, 安全第一“ 發展理念,強化船舶救生設備安全源頭監管 , 推進船舶隱患治理和風險防控。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統籌 協調, 多方聯動 , 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 體責任, 嚴厲打擊船舶違規配備救生設備行為, 堅決糾正船舶救生設備缺陷 ,形成長效管理機制,提高 水上交通安全發展水平。

二、檢查范圍和內容

(一)檢查范圍

專項檢查活動主要針對國內航行海船、內河船舶   、國內海洋 漁船、內河漁船配備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艇及降落承載釋放

裝置(以下統稱"船舶救生設備")。

(二)檢查內容

專項檢查活動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    船舶救生設備產品檢驗及產品生產質量檢查。

2.    建造、營運船舶救生設備配備、技術狀況檢驗核查。

3.    營運船舶救生設備配備、技術狀況海事現場監督檢查。

三、檢查活動安排

本次專項檢查活動時間為2019 年 5月 1 日至 1 2 月 31 日, 共分三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 ( 2019 年 5 月 1 日- 5 月 31 日)

各船舶檢驗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要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切實 可行的具體檢查方案 , 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要求。要加 強船舶檢驗人員和海事現場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學習檢查活動的具體要求,掌握檢查知識和技能。

各船舶檢驗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要積極向有關船用產品廠、 船舶修造企業、航運企業及船舶所有人宣傳檢查活動的目的、意義和要求,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要督促航運公 司及船舶所有人開展船舶救生設備自查,主動消除安全隱患。

(二)實施階段( 2019 年 6 月 1 日- 11 月 30 日)

L 船舶檢驗方面

( 1 ) 開展船舶救生設備產品檢驗的船舶檢驗機構   ,要 嚴格按照《船用產品檢驗規則》和有關技術要求開展產品型式認可和單件/批次產品檢驗。對不符合生產條件的廠家和不符合技術要 求的產品應當撤銷船用產品認可證書,不得簽發船用產品證書。   ( 2 ) 對于新建造船舶, 船舶檢驗機構要加強船舶救生設備

及其產品證書的檢查。對假冒船舶船用救生設備、未持有我國船 舶檢驗機構產品證書或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船舶救生設備,不得 同意裝船使用。

( 3 ) 對于現有船舶 , 船舶檢驗機構要結合定期檢驗對船舶救生設備進行檢查, 并填寫《 2019 國內船舶救生設備專項檢查表》(見附件 1 ) 。發現船舶救生設備未經我國船舶檢驗機構產品檢驗或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   , 應當要求更換或者整改。更換或 者整改前不得簽發或者簽署船舶檢驗證書。

( 4 ) 現有船舶經檢查合格的 , 船舶檢驗機構應在船舶適航證書記事欄或者簽注欄注明“巳通過       2019   國內船舶救生設備專項檢查” 字樣。簽發船舶檢驗證書時將《 2019 國內船舶救生設備專項檢查表》(掃描版)上傳至船舶檢驗管理系統(內河漁船 除外),并與檢驗報告一并存檔。

( 5 ) 對于現有載客船舶(含載客12人以下船舶), 船舶檢驗機構應全部進行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應當在船舶適航證書記 事欄或者簽注欄標 注 ”巳通過 2019 國內船舶救生設備 專項檢查” 字樣。 對于未結合定期檢驗開展檢查的,應當填寫《 2019 國內船舶救生設備專項檢查表》并由檢驗機構統一存檔。

( 6 ) 對于專項檢查活動期間未納入檢查的部分船舶, 船舶檢驗機構在后續檢驗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有關要求做好船舶救生設備的檢驗,消除救生設備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

2.    海事監管方面

( 1 ) 海事管理機構在專項檢查活動期間, 應當根據監管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等要求開展船舶   救生設備檢查,本次專項檢查涉及的船舶救生設備列為必查項。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 2 )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經船舶檢驗機構專項檢查的船舶有關救生設備仍存在問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實施專項檢查的船舶檢驗機構。

( 3 )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救生設備產 品檢驗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產品檢驗的船舶檢驗機構,同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 4 ) 遼寧、天津、 上海、長江、廣東海事局在按 照要求開展船舶檢驗機構監督檢查時,要加強對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國內船舶救生設備專項檢查活動的督導。

救生衣的檢查可參考救生衣檢查指南(見附件 2、3 ) 。

(三)總結階段( 2019 年12 月 1 日- 1 2 月 31 日)

各船舶檢驗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對專項檢查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總結經驗和存在的不足,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 和整理, 提出長效機制的建議。各單位應于2 019 年 1 2 月 31 日前將總結報告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船舶檢驗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要提高思想認識,積極部署 開展專項檢查活動 。要合理調配檢驗力量和執法資源 , 提高檢驗和海事監管執法水平。要強化組織領導,落實責任,按照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高質量推進專項檢查。

(二)依法檢查,加強督導

各單位要認真梳理船舶救生設備配備、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 求,細化檢查要求,堅持依法依規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對于檢查 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規定嚴肅處理。要加強對下級單位的督查,確保專項檢查活動重落實、嚴執法、有實效。

(三)加強協作,形成合力

各船舶檢驗機構之間、海事管理機構之間,以及船舶檢驗機 構和海事管理機構之間要加強協調,建立信息傳遞、業務交流等 溝通協作機制。船檢、海事可以通過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強聯動,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監管合力 。

(四)注重總結,不斷提升

船舶檢驗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對專項檢查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優化工作方案和程序,確保取得實 效。各單位要結合轄區船舶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舉措 ,逐步形成船舶救生設備檢驗和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

五、聯系方式

船舶檢驗管理處, 張曉強, 聯系電話, 01 0-65292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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